编辑: NaluLee | 2014-07-29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