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7-30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5 (二十六)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八)公司或其母公司、 实际控制人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 重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和经办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咨询、 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6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