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08-04 |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星 期一) 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星 期一) (包括首尾两日) 买卖.倘供股条件未能达成或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星 期一) 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星 期一) (包括首尾两日) 期间,有意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任何人士将因而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及或可能不会进行的风险.有意买卖股份及或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任何人士,应谘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 务请注意,包销协议载有条文,赋予包销商权利可於发生若干事件 (包括不可抗力事件) 时终止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下的责任. 该等若干事件载於本供股章程第1至2页 「终 止包销协议」 一段.倘包销协议遭包销商终止或并无成为无条件,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的最后时限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星 期四) 下午四时正. 接纳及付款或转让程序载於本供股章程第13至14页. 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供股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经理、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惟供股文件不应向或自可能构成违反当地证券法例或法规的任何司法权区分发、转交或传送. 各份供股文件副本连同本供股章程附录三「17.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 一段所述文件,已根愀鄯32章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342C条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任何供股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 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的供股股份可於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 阁下应谘询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该等交收安排的详情,以及有关该等安排对阁下的权利与权益可能构成的影响.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遵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后,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供股股份各自开始在联交所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的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的交易须於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活动均须受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所限制.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供股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供股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 i C 目录页次预期时间表.ii 终止包销协议1释义3董事会函件.9 附录一―本集团的财务资料I-1 附录二―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II-1 附录三―一般资料III-1 C ii C 预期时间表供股的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仅供说明用途,乃假设所有供股条件将获达成(或 视乎情况获豁免) 而编制.预期时间表可作修改,如作出任何修改,本公司会於适当时另行作出公告. 事件二零一八年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首日.七月十六日(星 期一) 上午九时正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最后时限七月十八日(星 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最后日期七月二十三日(星 期一) 下午四时正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以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的最后时限七月二十六日(星 期四) 下午四时正最后终止时限及供股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时限.七月二十七日(星 期五) 下午四时正公布供股配发结果八月二日(星 期四)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的股票.八月三日(星 期五) 寄发有关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额外申请或倘供股终止的退款支票八月三日(星 期五) 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八月六日(星 期一) 上午九时正股份每手买卖单位由20,000 股更改为40,000 股的生效日期.八月六日(星 期一) 上午九时正指定经纪开始於市场上提供股份碎股对盘服务.八月六日(星 期一) 上午九时正指定经纪提供股份碎股对盘服务的最后日期.八月二十七日(星 期一) 下午四时正本供股章程所述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本供股章程内时间表所述事件的日期仅供参考,并可予延长或更改.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公布供股预期时间表的任何变动. C iii C 预期时间表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的最后时限的影响在以下情况下,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的最后时限将不会发生: 1.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