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8-09
UPS 技术协议 通用条款及细则 最终用户权利 UPS技术协议 UTA

08072018 请仔细阅读本 UPS 技术协议之下列条款与条件.

透过在下面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您即与 UPS MARKET DRIVER, INC. (「UPS」)签署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协议之构成为此处所出现之 (1) 本通用条款及细则(包括其附带之附件A(定义 ― 通用条款及细则) 以及附件B (依国情而修正之通用条款及细则);

(2) 最终用户权利(包括其附带之附件A(定义 ― 最终用户权利)、附件B(UPS 技术)、以及附件C(许可地域)),其内容可於 取得(该等最终用户 权利可能依其条款而不时变更),以及 (3) 前述任何内容所援引之文件;

且以上所有内容均以参酌方式 纳入本协议.您兹此确认您已经阅读且完全理解供您审阅之通用条款及细则以及最终用户权利,包括其 内容所参酌之文件,您可在https://www.ups.com/us/en/help-center/legal-terms-conditions/technology- agreement.page>

存取该等文件.协议在您存取和使用UPS技术期间可能向您呈现不止一次.除非协议版 本有所变更,每次呈现均为证实共同签署的协议,而非建立附加或另外协议. 就协议而言: 「客户」意指特定之人,该人是您的雇主,而不是服务提供者,(1) 且已获分配您在注册您访问 之第一个 UPS 技术时所使用之 UPS 帐户,倘若该注册需要 UPS 帐户,(2) 且已获分配您在访问 该UPS 技术时所使用之第一个 UPS 帐户,倘若注册不需要但使用需要 UPS 帐户,或者 (3) 当您 访问第一个 UPS 技术时注册和使用均不需要 UPS 帐户. 「服务提供者」意指由某 UPS 客户聘用以协助该 UPS 客户管理其与 UPS 当事人之运送活动、 且得到 UPS 事先书面同意向 UPS 客户提供此类服务的第三方,包括收帐资料服务提供者;

而提 供服务的 UPS 附属单位则不需 UPS 的书面同意直接担任服务提供者. 「服务提供者员工」意指服务提供者之员工. 「您」或所有者:「您的」意指(依适用) (i) 作为个人,如您作为个人而非代表其他第三方订立 本协议,以供自身使用 UPS 技术;

(ii) 作为个人和客户,如您是作为客户员工履行职责使用 UPS 技术;

或(iii) 作为个人和您的雇主,如果您的雇主是 UPS 客户的服务提供者,而您作为服 务提供者的员工履行职责为 UPS 客户提供服务而使用 UPS 技术. 您声明和保证:您已届法定成人年龄,并且(若适用)您能够代表客户或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签署关 於UPS 技术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倘若於任何时候您不再有权代表客户或服务提供者(依适用)依照有 关法律签署关於 UPS 技术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您不再可以代表该客户或服务提供者使用 UPS 技术. 通用条款及细则 1. 定义.本协议内带下划虚线之术语具有如於此附带之通用条款与细则附件A和最终用户权利附 件A所阐明之含义.倘若最终用户权利之条款与本通用条款与细则有任何冲突,须以本通用条款与细则 为准. 2. 许可证授予. 2.1. 适用围.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细则的前提下,UPS特此授予您且您接受在UPS技术之许可地域 内使用或存取UPS技术及关联技术说明文件的一份有限度、可撤销、不可再许可、非排他、不可转移的 许可证.最终用户权利包含附加之通用许可证权利和限制,以及针对具体UPS技术之许可证权利和限制. 2.2. 通用限制 ―UPS资料与软体.未经UPS书面同意,您不得,而且须令您的员工和代理人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再许可、揭露或传递UPS资料.未经UPS同意,您同意不修改(包括对软体的纠正)、复制、出租、出借、抵押、分发、再分发、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UPS资料或其任何部分,而且特此放 弃由适用法律授予的此等权利,除非此等弃权无法执行.您同意不复制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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