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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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8 月4 日 星期四 主编: 贾盈盈 版式: 瓯龙

电话: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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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w z rb lin e @ v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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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c o m 温州城 热线

4 浙江省新闻名专栏 因瓯海区娄桥街道景屿路雨水管改建提升工程施工需要,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决定对娄桥街道景屿路 (瓯海大道- 商汇 路) 临时实施限制交通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景屿路 (瓯海大道- 商汇路) 从2

0 1

6 年8 月8 日起至2

0 1

6 年1

0 月3

0 日止实施封闭施工, 途经该路段大型车辆绕道瓯海大道、 秀浦路通行;

小型车辆绕道瓯海大道、 秀浦路、 商汇路、 今 汇路通行.

二、 周边公交线路具体调整如下:

2 9 路由原线运行至娄东大街后改道瓯海大道- 火车南站 (往返) ;

B

1 0

2 路由原线运行至今汇路后改道秀浦路- 瓯海大道恢复原线运行;

2 4 路、

6 3 路由原 线运行至娄东大街后改道商汇路- 大西洋 (往返) ;

7 5 路、

9 0 路、

9 1 路、

1 2

8 路、

1 3

3 路由原线运行 至娄东大街后改道瓯海大道- 秀浦路- 利浦路后恢复原线运行. 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按交通标志指示提前绕道通行, 并服从现场交通管理 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 0

1 6 年8 月3 日 关于对瓯海区娄桥街道景屿路临时 实施限制交通措施的通告 温公交[2

0 1

6 ]1

3 4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理决定、 处罚决定: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当事 人温州市瓯海兴宏铸钢件厂温州鑫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巨丹莱鞋业有限公司 文书文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温国税稽处〔2

0 1

6 〕

4 2 ) 号, 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 (温国税稽罚 〔2

0 1

6 〕

2 2 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温国税稽处〔2

0 1

6 〕3

6 号)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 (温国税稽罚 〔2

0 1

6 〕

1 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温国税稽处〔2

0 1

6 〕5

6 号)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 (温国税稽罚 〔2

0 1

6 〕

2 9 号) 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

2 0

1 3 年1月至

1 2 月份采 取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 隐瞒应税销售收入6

0 1

3 9

1 .

1 1 元, 其 行为已构成偷税 . 你单位在

2 0

1 3 年以人民币计价向 出口货物的货主收取海运包干费收 入322550元.其中虚开给腾旭公 司增值税普通发票

5 2

0 0

0 元, 虚开 给乐丰公司

1 3

5 9

0 0 元, 已违反发票 管理办法.剩余

1 3

4 6

5 0 元收入未 开具发票, 也没有申报纳税, 已构成 偷税. 你单位在

2 0

1 4 年10月虚构购销业 务, 购买

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份 发票: 税额合计8

4 9

7 0 .

9 5 元, 价税合 计金额

5 8

4 8

0 0 .

0 0 元) , 用于抵扣税 款并记入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

8 4

9 7

0 .

9 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4957.26元, 其行为构成偷税.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 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一条、 第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 条、 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 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 知》 ( 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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