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8-15 |
2017 年及
2018 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 新收入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 新金融工具准则 )、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8月24 日决议通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公司与本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时,比照新收入准则的过渡 办法: 母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新收入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 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变更的主要影响 ①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统称 原收入准则 ).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收入具体 政策参见 财务报告部分中,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1、收入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收入来源及客户合约流程进行复核以评估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 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收入主要为售电、售热及销售其他商品取得的收入,且超过 94%的收入 来源于与客户签订的核定价格的售电、售热合同,收入仍于向客户交付时点确认.采用新收入准 则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无需调整
2018 年1月1日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 他相关项目金额. ②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 及财政部于
2014 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统称 原金融工具准则 ).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及(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 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 预期信用损失 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 已发生损失 模型. 预期信用损失 模型适用于下列项目: 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b、合同资产;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d、租赁应收款;
预期信用损失 模型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 预期信用损失 模型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③财务报表列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