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4-08-19 |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8/8/7 - 2018/8/8 2018/8/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6月2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97,557,42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7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458,476.2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8/8/7 - 2018/8/8 2018/8/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BEIJING ENTERPRISES (DAIRY) LIMITED(北京企业(食品) 有限公司) 、 上海平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7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账户,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53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BEIJING ENTERPRISES (DAIRY) LIMITED 除外)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7 元(含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