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08-20 |
6 本集团与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士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财政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之过往交易金额(扣除增 值税)载列如下: 截至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至 二零一七年 十月 三十一日止 十个月 人民币千元 供应福山产品 453,659 412,441 520,298 483,453 购买首钢集团产品 - 2,739 4,163 8,561 订立第一份总协议及第二份总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自二零一零年起於其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 士供应焦煤以及自二零一五年起於其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首钢集团及/或 其联系人士购买钢铁物料.诚如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阐述,由於首 钢集团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故已遵照上市规 则之规定订立第一份总协议及第二份总协议以分别监管本集团及首钢集团及/ 或其联系人士於二零一七年余下时间以及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所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第一份总协议及第二份总协议项下之交易将於本集团之日常业务过程中进 行,有关条款按公平原则磋商及一般商业条款厘定,董事(不包括李少峰先 生、丁汝才先生及梁顺生先生)认为订立第一份总协议及第二份总协议以继续 与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士进行交易乃符合本公司之利益. 李少峰先生、丁汝才先生及梁顺生先生为本公司及首钢集团附属公司首长国际 之共同董事.彼等可能被视为於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权益,并已就批准第一份 总协议及第二份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持续关连交易之内部监控 为确保福山产品及首钢集团产品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平均水平,本集团采 纳以下内部监控方法和程序: (a) 本公司每月进行定期检查,以检讨和评估相关持续关连交易是否按照其 各自之协议条款进行,并定期更新市价以考虑就特定交易收取的价格是
7 否属公平合理且根鲜龆壅呤杖: (i) 销售团将不时(按两周一次之定期基准及或在价格磋商之前) 通过研究和调查之方式收集市场情报,以确定各类产品之市场参考 价;
(ii) 本公司亦定期对产品之销售额及购买额进行检讨,并确保该等交易 在年度上限内;
(iii) 本集团亦会与客户紧密合作,以获取有关客户需求之资料.只要在 法例允许之情况下,本公司将在必要时考虑调整产品价格或就其进 行磋商,以确保价格公平. (b) 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内部检讨,以考虑(i)有效实施定 价政策和支付方式、对年度上限余额进行评估;
及(ii)识别管理缺点,并 建议改进措施,以确保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监控措施保持完整有效,若 发现任何缺点,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c) 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根鲜泄嬖虻14A.55条审阅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并在年报内确认该等交易是否已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 业务过程中;
按正常或更好之商业条款订立;
及是否依喙芙灰字 议之公平合理条款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集团独立核数师亦将对第一份总协议及第二份总协议之定价条款及年度上限 进行年度审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第14A.60 条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前,首钢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约 2.24%权益.首 长国际(首钢集团持有 47.78%权益之联系人士)持有本公司约 27.61%权益.根 鲜泄嬖虻 14A 章,与首钢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士进行交易并无构成本公司 之持续关连交易. 首长国际於二零一七年九月进行公开发售,当中首钢控股(首钢集团之全资附 属公司)为公开发售之包销商.透过首钢控股於公开发售中承购首长国际之包 销股份,首长国际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完成公开发售后成为首钢集团之 附属公司.由於首长国际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首钢集团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亦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鲜泄嬖,本集团与首钢集团及 /或其联系人士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