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4-08-21 |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任何 股东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资产应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以非货 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做到权属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占用、 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 金占用,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