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8-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第748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9-2010,自2011 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
4、3.0.
2、3.0.
4、3.0.
9、3.0.
13、5.0.
5、5.0.
11、5.0.
13、6.1.
12、 6.2.1(2)、6.2.2(3)、6.3.2(
1、4)、6.4.
1、6.4.
2、6.4.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2 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OO 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 [2005]84 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 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 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 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 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 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做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 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 .在此基 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6 章和
2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 灾危险源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 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 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
59 号,邮编 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李济成 马恒李彦军 张耀泽 沈纹郭益民 朱耀武 倪照鹏 朱江武丽珍 李立志 高N李锦成 冯婧钰 王宁朱培仁 阚强任世英 徐彤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赵永代 高建民 申立新 罗翔董新民 王晓艳 汤杰郭国旗 鲁性旭 何蜀伟 费卫东 张静岩
3 目次1总则 1)
2 术语 2)
3 规划布局 3)
4 建筑物 5)
5 消防设施 6)
6 火灾危险源控制 8) 6.1 用火 8) 6.2 用电 9) 6.3 用气 10) 6.4 用油(可燃液体)10) 附录 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12) 附录 B 消防安全常识.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名录 17) 附:条文说明 18)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Planning and Layout 3)
4 Building 5)
5 Fire control improvement 6)
6 Fire risk source control 8) 6.1 fire utilization.8) 6.2 electricity utilization 9) 6.3 gas utilization.10) 6.4 oil utilization(combustible liquid)10) Appendix A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Multi-function.12) Appendix B General Knowledge of Fire Safety 1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6) Normative Standard 17) Annex: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in this code.18)
1 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5m 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 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规定. 1.0.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 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0.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 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 装备. 1.0.6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0.2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3 消防点 fire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0.4 住宿与生产、 储存、 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 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 三合一 .
3 3 规划布局 3.0.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 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 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3 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 3.0.4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 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3.0.5 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 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要求. 3.0.7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3.0.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4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
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 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0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 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3.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 160m;
2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
3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0.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并应符合 3.0.11 条的有关规 定.
4 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 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 点;
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 附录 B.
5 4 建筑物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
一、二级,建筑耐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