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9-02
公告 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11 2018 年8月21 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 执法总队已将前期查获的未刷写船名号及 船籍港的钢制渔船通过登报公告查找所有 人, 至今未有相关人员前来接受调查.

我总队根据前期充分调查取证, 该船 为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 未登记船籍港、 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 证书, 且违反关于禁渔期、 禁渔区的规定擅 自下水航行、 作业.依据 《浙江省渔港渔业 船舶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渔业船 舶未核定船名号、 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 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擅自下水航行、 作业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予以没收. 对该渔船拟作出 没收渔船 的处罚决定.船舶所有人或相关责任人可 在5月22 日之前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 总队维权执法基地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 街道福利门路23-8号) 进行陈述申辩、 申请 听证, 逾期未来的, 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 利, 总队将在

5 月22 日依法正式做出 没收 渔船 的处罚决定, 届时, 当事人对处罚决 定不服的, 可以在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 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向宁波海事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 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5日公告杭环桐罚催[2018]第111号 朱方玉 (身份证号码 320324197312094979,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元镇朱集村

359 号) : 我局于

2018 年12 月14 日以公告方式 向你送达了桐环罚字[2018]第111 号 《行政 处罚决定书》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至今未来我局领取 《决定书》 , 同时未在 法定期间内缴纳罚款, 也没有向我局提出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因无法联系 到你本人,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我局决定以 公告方式向你送达 《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 告书》 (杭环桐罚催[2018]第111 号) .你应 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 取此催告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 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仍未缴纳应缴纳罚 款, 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 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要求陈述 和申辩, 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 向我局提出,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特此公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胡旭银 (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竣成服装辅 料商行经营者) :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 设一案, 由于你拒不配合, 且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现向你公 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余城法强催 (拆) 字【2019 】 第0005056号) 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8年7月3日向你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城法罚字[2018] 第4104460 号) ,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机关作 出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现依法向你 催告,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局乔司中队 (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东路1 号) 领取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后, 自行拆 除位于余杭区乔司街道鑫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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