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09-03 |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订於2015 年6 月15日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7 楼金利厅举行股东大会(定 义见本通函) ,召开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4至35页.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大会, 务请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股份代号:250)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SINO-i TECHNOLOGY LIMITED 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主要及关连交易及股东大会通告独立董事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CiC目录页次释义1董事会函件绪言5第四份补充协议6订立第四份补充协议之原因7第四份补充协议可能构成之财务影响.9 南海发展之资料10 南海之资料10 本公司之资料10 上市规则之涵义10 股东大会11 其他资料12 独立董事函件13 第一上海函件14 附录一―本集团之财务资料24 附录二―一般资料28 股东大会通告34 C
1 C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垫款」 指本公司根钚橄蚰虾5娓侗窘鸲钗1,645,530,000港元之贷款「章 程」 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联 系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董 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本 公司」 或 「贷 款人」 指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股本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 份代号:250) ,并为南海之附属公司「董 事」 指本公司董事「第 一上海」 指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根と捌诨跆趵纱邮碌6类 (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独立董事之独立财务顾问「首 份补充协议」 指本公司(作 为贷款人) 与南海(作 为借款人) 於2011年5月20日就将贷款协议项下未偿还本金之还款到期日延长两(2)年 (由2011年6月30日延至2013年6月29日) 所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延长协议「第 四份补充协议」 指本公司(作 为贷款人) 与南海(作 为借款人) 於2015年4月30日就将未偿还本金之还款到期日延长两(2)年(由2015年6月30日延至2017年6月29日) 所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延长协议「总 建筑面积」 指总建筑面积「股 东大会」 指本公司将予召开及举行以考虑及酌情批准第四份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股东大会C2C释义「本 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香 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独 立董事」 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冯荣立先生,获委任就第四份补充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 立股东」 指南海及其联系人士以外之股东「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5年5月12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Listar」 指Listar Propertie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南海之联营公司「Listar销售股份」 指Listar 10,20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之股份,相当於其已发行股本之51% 「Listar股份抵押」 指南海(作 为抵押人) 以本公司(作 为受押人) 之利益所签立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之股份抵押, 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将Listar销售股份作为保证南海支付垫款及其所有累计利息之持续抵押品「上 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贷 款协议」 指本公司(作 为贷款人) 与南海(作 为借款人) 於2009年5月29日就垫款订立之贷款协议「六 湾开发」 指六湾开发(BVI)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南海之全资附属公司「标 准守则」 指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南 海」 或 「借 款人」 指Nan Hai Corporation Limited ( 南海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股本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 680) ,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C3C释义「南 海发展」 指南海发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为南海之全资附属公司「南 海集团」 指南海及其附属公司「南 海发展股份抵押」 指南海(作 为抵押人) 以本公司(作 为受押人) 之利益所签立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之股份抵押, 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将南海发展股份作为保证南海支付未偿还本金及其所有累计利息之持续抵押品「南 海发展股份」 指南海发展已缴足股本2港元之2股股份,相当於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未 偿还本金」 指根钚(经 首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及第三份补充协议所补充) 南海结欠本公司之未偿还本金,即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约为1,317,149,000港元「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第 二份补充协议」 指本公司(作 为贷款人) 与南海(作 为借款人) 於2012年10月31日就更改贷款协议(经 首份补充协议所补充) 若干条款及条文订立之协议「证 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股 份」 指本公司之普通股「股 东」 指股份之登记持有人「联 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C4C释义「第 三份补充协议」 指本公司(作 为贷款人) 与南海(作 为借款人) 於2013年5月9日就(其 中包括) 将贷款协议(经 首份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未偿还本金之还款到期日延长两(2)年 (由2013年6月30日延至2015年6月29日) 所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延长协议「港 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人 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平 方米」 指平方米「%」 指百分比就本通函而言,除另有注明外,货币乃以人民币0.8006元兑1港元之汇率换算(如 适用) .此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构成任何港元或人民币款额已按、应按或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之声明.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