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9-14 |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DB37/ 2801.7―2019
2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9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HJ 94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其他行业 Other industries 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外,其他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A.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简称VOCs. 3.3 恶臭(异味)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4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 及臭气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除臭气浓度外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7 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odor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臭气浓度的一次最大监测值不得超过的值. 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DB37/ 2801.7―2019
3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 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Ⅰ时段的排放限 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 a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mg/m
3 )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15 m
20 m
30 m
40 m
15 m
20 m
30 m
40 m 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 纸浆制造、肥料制造 VOCs
120 80
6 12
32 58
3 6
16 29 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 人造板制造
80 4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 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0 20 非重点行业
120 60 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 %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注2:排气筒介于表列排气筒高度之间时,采用低高度排气筒对应的速率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