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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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8号 8月3 1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令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2 ) 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 (
7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1 2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3 4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戴金和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4 0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 一网、一门、一次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4 1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4 8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
5 1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5 5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 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指导意见 (
5 8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
6 1 ) ―
1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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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第3号《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
0 1 8年7月1 1日省政府第1 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
0 1 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7月2 1日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促进 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许 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 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 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落实最严格水 资源管 理制度,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公开公正、高效便民、严格监管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统筹配置水资源,优先使用外调水,鼓励 使用非常规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取水 审批的机关依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取水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的监督 管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 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
2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8年第8号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 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 排) 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 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或者维护生态环境 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七条 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 综合规 划,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 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各县 ( 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 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 第八条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 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 地下水取水许可;
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 其所在县 ( 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 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 水取水许可. 第九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 居民生活用水,因城市供水水源单一,确 需开凿新取 水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除应急供水 和日常维护性运行外,不得使用应急备用 水源. 第十条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 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 ( 一)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 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 关审批;
( 二)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 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 三)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 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从跨行 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 三公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各自有审批权 的取水审批机关的共同上级取水审批机关 审批. 从水库取水的,由该水库主管部门的 同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超出取水量限额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和权限审 批. 第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 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取水 申请,并依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 请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同时提交 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 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合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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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8年第8号 省政府令 或者重新申请取水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 法人应当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工建设前,向有 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 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 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取水审批机关 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 起1 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 公告,依法组织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 关系的,取水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 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 依法组织听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 出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 取水申请之日起4 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 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 水的;
( 二)取用专门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 水的;
( 三)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 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四)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 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五)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 水需要,而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七)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 供水指标和 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
( 八)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九)取水涉及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淘汰类的;
( 十)取水涉及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 定额标准的;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需要占用第三者 的用水量时,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 在提出取水申请前,与第三者达成一致意 见. 第十八条 取水申请经批准后,取水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 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本办法施行前,未经 批准并正在使用的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取水计量管理. 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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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8年第8号 准文件 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 第十九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 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