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4-09-20 |
第二,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由当事人聘请, 而不 限于由法院指定;
第三,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有 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有利于避免鉴 定人的隐蔽和无责任状态;
第四, 法务会计专家证 人一定程度的对抗性有利于防止鉴定结论在诉讼 中作用的无限放大;
第五,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地位 和作用的明确有利于防止专家辅助人的名存实 亡.因此, 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并与现有 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契合,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 ―
0 5 ― 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之构想 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考虑三 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现 行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如何契合;
二是具体的制 度如何设计;
三是如何避免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 度的缺陷.这三个问题解决方案的优劣决定了我 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成败.
(一)模式选择 学界虽然大多赞同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但对 于引入之后如何与现行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契合则 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走英美路线, 即把鉴定 专家纳入到专家证人中去, 用专家证人制度吸收 专家鉴定制度[ 7].另一种观点则是结合以上两 种制度, 主张建立以专家鉴定为主、 专家证人为辅 的 鉴定人+ 专家 的制度[ 8].笔者认为, 第二种 观点 司法鉴定人+ 专家证人 的模式更为可行, 因为专家证人制度毕竟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 产物, 它是基于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传统的, 如 果直接推翻司法鉴定制度采用专家证人制度, 实 现鉴定制度的瞬时转型, 与我国诉讼实务的现实 状况不符;
同时, 专家证人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中立 性不足、 诉讼迟延以及不经济等固有的缺陷, 全盘 吸收就意味着不仅要吸收其优点还要接纳其缺 点, 其结果或许不仅不能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 反 而导致诉讼的不公平和不经济. 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模式选择而言, 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在现有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 的基础上, 有条件地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作为 补充,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允许当事人选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以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效率.
(二)具体制度构建 引入一项制度, 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设 计, 以保证该制度实际运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 笔者认为, 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至少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认证和审查 制度 为了保证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出具意 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更是为了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应当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有 所限定.美国和加拿大已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师资 格认证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 度之前, 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至少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