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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CS 13.

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1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and adhesive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201 I 目次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6

6 实施与监督.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见涂料、油墨、胶黏剂工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8 GB―201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和胶黏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除苯乙烯外)、环境噪声 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执行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相适应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 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 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日用化工 协会油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201

1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 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乳液制造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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