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9-23 |
7、产业政策符合性情况 本项目产品、设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订)中 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 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 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规定的限制类,不属 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 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8、项目地区的环境质量与环境功能相符性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纳 污河流水质氨氮、总磷、pH、COD、SS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Ⅳ类标准及《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要求;
厂界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 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9、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 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 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 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规定三级保护区禁止 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 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