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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第21 号)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不属于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2013 修订)》(苏政办
39 发[2013]9 号);
也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鼓励类、限制类、禁 止类和淘汰类之列,为允许类.故该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此外,本项目不属 于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国土资发 [2012]98 号文附件)、《江苏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因此,属于允许 用地项目类. 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规定,与产业政策相容. 8.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
1000 号,根据张浦镇规划,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 周边 300m 范围内主要为工厂及规划工业用地,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
6 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预测分析表明,项目的废气、废水、噪声对当地环 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此外,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国土资发[2012]98 号文附件)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因此,项目选址合理,与规划 相容.本项目距最近的丹桂园风景名胜区约 5km,不在其划定的二级管控区内. 9. 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 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 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订)》
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三级保护区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 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 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 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 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 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第二十四条规定准保护区禁止 下列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 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禁止在距 二级保护区
1000 米内增设排污口.本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理要求.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地位于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
1000 号,该厂房为租赁厂房, 目前空置,故无原有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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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