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4-09-24 |
2012 年12 月13 日发布
2013 年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录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
2 3 边界确定
2 4 核算方法
2 4.
1 基于计算的方法
3 4.1.1 直接排放
3 4.1.2 间接排放
3 4.1.3 数据获取
4 4.2 基于测量的方法
5 4.3 不确定性
5 5 监测
6 5.1 监测计划
6 5.2 监测实施要求
6 6 报告
7 6.1 报告编制
7 6.2 数据质量控制
7 6.3 信息管理
7 附录A9附录B11 附录C21 附录D33
1 前言2012 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 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64 号) ,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 的核算方法等.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 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 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 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 电力行业协会、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华东分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刘佳、蒋文闻、臧玲、凌云、朱君奕. 本方法主要参与人:徐浩强、鞠学泉、张东海、罗鸿斌、余星、彭g、顾庆平、齐康、王 延松. 本方法咨询专家:施明融、王智强、虞凭、陈红良、刘卫星、张麒、邱宇晨、程鉴明、张 宏滨、马琼云、李继钢、苏翊、沈保中、周晔芳、王宗挺、白微.
2 1 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电力、热力生产行业的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本方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2 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研究所,2007)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3 边界确定 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的电力、 热力生产单位, 与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边 界基本一致.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其中,直接排放是指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机组等生产系统燃烧消耗煤炭、柴油、燃 料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间接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 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电力和热电联供的生产单位核算范围仅包括直接排放,其他 供热等生产单位核算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