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10-05

1 台/绿化 / 依托出租方 环保工程 废气 涂覆废气 过滤棉+活性炭吸附 装置

1 套,设 计风量 5000m3 /h,25m 高排气筒

1 个 达标排放 无组织废 气 车间强制排风 达标排放 废水 经污水管网排入东桥污水厂处理 生活污水排到污水处理 厂处理 噪声治理 隔声、降噪达标排放 达标排放 固废堆场 一般暂存区 5m2 废包装桶暂存场所 10m2

3、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 C366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中所 规定鼓励、淘汰和限制类,为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2 年本)》 苏政办发[2013]9 号及关于修改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2 年本)》 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的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 为允许类;

且不属于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中( 《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 》 苏府【2007】129 号)规定的限制、禁止和淘汰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 业政策.

4、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

6 (1)本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安民路

6 号,租用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已建闲置厂房, 该厂房建成后主要用于堆放空钢瓶用,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2012 年本) 》中,也未列入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江苏省限制用地 项目目录 (2013 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中限制用地和禁止 用地项目,用地符合黄埭镇东桥土地利用规划. (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容性分析 本项目距离太湖约 7.5 公里,属于太湖流域范围内,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与项目建 设相关的主要为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 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 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款: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 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 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具体对照分析如下: 第一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厂区《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 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绝不私设暗 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款: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 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 生产项目 ,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禁止类 项目. 同时,经核实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 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 条例》第二十

九、三十条禁止范围内. 经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 (3)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2 年修订)相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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