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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9 发布 2018-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3
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要求.3
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4
8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8
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8
1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14
1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15
1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1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2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输出参数计算方法.3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35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报告.4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46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47 附录 H(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60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加强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 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 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 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 75―2007)的修 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第一次修订,原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烟气湿度测试与质控要求;
――简化了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
――细化了 CEMS 的安装要求;
――补充完善了调试检测和技术验收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细化了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 75― 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