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10-17
-1-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 全省统一规范 多证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工商办字〔2018〕92 号 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 多 证合一 改革成果, 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 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多证合一 改 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 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7〕67 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 国统一 多证合一 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8〕31 号) 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 五十六证合一 改革基础上,依据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 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 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 -2- 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 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 纳入全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对于因法律法规和 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 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 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 备案登记》 (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 调整移出全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经调整后,形 成新的《安徽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2018年版)》 (下称《目录》,见附件1).继续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 多 证合一 范畴,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各地 多证合一 改革 证照事项严格按照《目录》规范执行.

二、明确规范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和信息采集项目 按照统一规范要求,以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 4754―2017)》为标准,在《目录》中明确证照事 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并将其作为触发 多证合一 流程 的核心环节,易于企业登记、便于数据流动、利于后续监管. -3- 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 一次 采集、一档管理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可以推送给各部门 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整理汇总为《 多证合一 工商部门登记 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表2),对于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 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给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重复采集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 料.对于实行整合的证照事项确需在企业登记环节由工商和市 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相关备案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 记、利于监管、精简高效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后,梳理汇总形 成《 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表3),统一纳 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于申请人 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 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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