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10-25 |
电话:
13357569044 绍兴源洋纺织有限公司
电话:
13706750977 2018年1月4日 基准日: 2017年11月9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 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1月9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 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 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 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
1 债务人 绍兴市成功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未偿本金 (人民币/元) 14,999,996.63 未偿利息(人民币/元) 4,122,613.56 本息合计 19,122,610.19 借款合同编号 2014年(袍江)字0005号、 2014年(袍江)字0006号、 2013年(袍江)字0550号、 2013年袍江 (保) 字0064号、 2012年袍江 (个保) 字0464号、 2013年袍江 (个保) 字0064号2014年袍江 (抵) 字0004号 担保人 抵押人:绍兴市成功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保证人:绍兴科钰纺织有限公司、 郑鹏飞、 魏国华、 朱爱娟 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你单位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一案, 执 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未能送达 《履行 行政决定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现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 十日即视为送达.《履 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 法 )字【2017】第0002218 号) 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07660 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机 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现依法 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 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局五常中队 (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2-1 号) 领取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后, 依法缴 纳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27500 元) 和滞纳金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27500元) , 合计伍万伍仟元整 (55000元) .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 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 蒋浒、 许萍燕 [调解书案号 (2015) 浙金商终 字第1405号) ]: 朱巧波、 王泉锋、 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 [调解书案号 (2014) 东商初字第2340号]: 本人已于2017年12月29日将对你们的 两笔债权及所有权利转让给卢晓黄所有, 该 通知见报后请你们立即向卢晓黄行使还款 义务. 通知人 韦彦星 附债务清单: 债务人 蒋浒、 许萍燕 朱巧波、 王泉锋、 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 金额 (单位: 万元) 本金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