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10-25 |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锅股份" )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7月25 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
1216 号杭州锅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颜飞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 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7,812,4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3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812,44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812,44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812,44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杭锅股份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