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4-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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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依据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 月;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9号令);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污染事故防范环境管理检查工作 的通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验字〔2005〕188号),2005年12月;
(10)《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 保部环发〔2009〕150号),2009年12月;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桂环发〔2015〕4号),2015年02月;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2018年2月);
(1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有 关规定的通知》(桂环函〔2019〕20号),2019年1月7日;
(1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函 〔2019〕23号),2019年1月7日.
2、技术性依据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3 (6)《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494-2009);
(7)《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8)《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XG1-2013)及 其修改单;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横县海棠船舶修造厂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荆门市环境保护研究所,2009 年9月25日. (2)《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横县海棠船舶修造厂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南环建字[2010]号),南宁市环境保护局,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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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情况 3.1 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 项目位于横县横州镇东南方向郁江左岸的东郭村委第十一队沙堡窑旧址,地理中心坐标为北 纬22°41'
5.02 ,东经109°17'
7.09 ,为改扩建项目,原厂位于横县横州镇沿江路海棠桥.项目所 在地东临郁江,西靠尹屋村,南、北皆为空地,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一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8000m2 ,厂区的总平面布置主要包括生产区、辅助区和厂前区三部分.其 中生产区由剪板车间和8座船台组成;
辅助区设置厂区初级雨水沉淀池、生活污水化粪池、原料及 配件仓库;
厂前区主要是综合办公楼等.全厂的总平面布置是根据厂址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厂 址与河流、规划道路的相对位置关系及厂内外交通组织进行考虑的,将剪板车间和船台布置在用 地的中南部,处于厂址下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