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10-30 |
2 亿元视后续土地交付情况,予以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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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
2018 年12 月31 日前关停清水塘冶炼产能.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将土地交付给甲方.
2、同时乙方按照收到收储补偿款的进度,乙方依次同比例交付收储土地使 用权证予甲方.土地使用权证交付顺序如下: 1)收到
5 亿元土地收储款后,交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国用
2007 第095 号、湘国用
2007 第096 号、湘国用
2007 第098 号. 2)收到
11 亿元土地收储款后,交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国用
2007 第097 号、湘国用
2010 第A1519 号、湘国用
2007 第100 号. 如因资金延后到位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移交土地,双方再另行商议.
3、乙方向甲方交付收储地块及地面资产前,将收储地块地上所有乙方的人 员及拟搬迁处置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收储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 视实际情况予以腾退, 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 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 与甲方无关,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对收储地块上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物质及残渣残液进行清除,对危险化学物品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 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否则,因 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负责土壤修复治理.
(四)甲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储补偿费;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收储地块,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收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4、负责株冶清水塘生产区房屋、建筑物、生产设施等拆除,负责土地治理 修复,负责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负责周边社会矛盾、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负责 相关改制企业搬迁工作.
(五)双方共商条款:鉴于企业搬迁的特殊性,如在收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和房屋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法律手续完备之日起, 乙方因新址
4 修建滞后等原因不能按时搬迁仍需继续使用的,应与甲方友好协商,可在原厂址 上与甲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费不高于周边地段同期市场公允价.
五、本合同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9 号)及所在地省市政府要求,以加快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为目的而实施的土地处置工作. 本合同生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
021、临2018-022. .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司已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
9 亿元整.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 合同履行存在土地收储补偿款是否能如期足额给付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保 持与株洲市政府及株洲市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联系,督促甲方尽快支付.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 年1月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