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11-05 |
遗体 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 用. 第十三条 医疗补助保险责任: 享有本条保险责任保障的被保险人发生与本保险条款第六至十二条保险责 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对发生的下列费用予以补偿, 给付医疗补助保险金:
(一)抢救交通费,即为抢救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而发生的医学必要 的专业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专业救护车费用. 每一保险事故保险人给 付的抢救交通费以人民币
120 元为上限.
(二)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即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 人因此而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不含三日)或者身故时,其一名随行或者前来探望 的直系亲属发生的食宿费(每日以人民币
300 元为上限,累计限五日)和公共交 通工具交通费(飞机限经济舱).
(三) 随行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中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周 岁的长者的送返费用,即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此而连续住院三日以上 (不含三日) 或者身故时, 其随行的直系亲属中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 满七十周岁的长者因无人照料而确须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 (飞机限经济舱).
(四)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事发地交通费、食宿费, 即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此而连续住院三日以上 (不含三日) 或者身故时, 其单位工作人员 (以二名为上限)和一名医护人员前往事发地发生的公共交通工 具费 (飞机限经济舱) 、 食宿费 (每人每日以人民币
300 元为上限, 累计限五日) .
(五) 若该保险事故属意外, 被保险人因此而行程延迟, 从而支出的额外的、 合理且必要的公共交通工具费(飞机限经济舱)和食宿费(每人每日以人民币
300 元为上限,累计限五日).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发生费用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 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 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五)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 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 限;
(六)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 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不在此限;
(七)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第十五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伤残或者发生 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 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