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4-11-13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湘0703 执748 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德圣,男,1970 年9月23 日出生,汉族, 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堰口村

11 村民组.

被执行人:莫冬华,女,

1983 年11 月20 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东门冲村双合组. 被执行人:罗智敏,男,1974 年6月13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花船庙社区临沅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圣与被执行人莫冬华、罗智敏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 年9月25 日向被执行人莫冬华、罗 智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德圣 借款本金

18 万元并从

2016 年12 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 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3 900 元, 财产保全费

1 420 元及执行费

2 679.8 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 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冬华、罗智敏名下共有位于武陵区 皂果路康桥蓝湾

2 号楼

2 栋2层202 号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 为:监证 0407837) ,本院于

2016 年12 月8日诉中财产保全期间 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2 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莫冬华、罗智敏名下的位于武陵区皂果路康桥 蓝湾

2 号楼

2 栋2层202 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监证 040783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平审判员陈劲松审判员王稳石二O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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