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4-11-20
关于 北京德威铭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区写字楼6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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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德威铭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BRLF(2016)专顾字 2016BRBJZX0098 号 致:北京德威铭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北京德威铭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者 股份公司 或者 德威铭达 )的委托,根据 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担任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 ) 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出具《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德威铭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本 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高爱国律师、龚楠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 律师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所 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记录、资料及证人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德威铭达法律意见书

2 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对有关事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进行了核查 验证.上述尽职调查包括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 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公司的独立 性;

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公司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要财产;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公司章程》的 制定与修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的税务;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标准及社会保险等;

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本所律师无法核查取 得有关证据的事实,本所律师的判断依赖公司的承诺与保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 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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