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11-24 |
12 重要专业 服务 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 行政部门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 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 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居民供电、 供排水、 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 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视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 时调整管理方式 全省路(河)产补(赔)偿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政府还贷公路除外 高速 公路 服务 全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收费, 高速公路电子 不停车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进入或退出本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自治州) , "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 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成品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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