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11-28 |
(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2016年1月28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标准成都 分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16)川01民初126 号】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 行)《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人姓名:标准成都分公司 被传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6年3月3日09∶30 应到处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法庭
二、起诉书主要内容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下称: 南商行双流支行) 《民事起诉状》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的2015-042号公告).
三、该诉讼其他有关情况
(一)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将在南商行双流 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 为期3个月的23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 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内容详见 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 2015年8月22日和2015年9月2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的2015-014号、2015-030号和2015-036公告).
(二)2015年12月1日,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传 票【(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号】及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 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以标准成都分公司为被告2起 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该案件应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2号公告).
(三)2015年12月10日,标准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递 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要求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并口头通知标准成都分公司2015年12月15日暂不开庭(内容详见公司 于2015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3公告).
(四)2015年12月22日,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5) 双流民管初字第188号】 和 《民事裁定书》 【 (2015) 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裁定如下:
1、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处理.
2、冻结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的财产.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88 号】和《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的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