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11-28 |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或者投资者部 分或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21年5月25 日一次性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和第6年, 仍按照剩余债券本金总额(剩余债券本金总额=债券发行总额-第4年 兑付的债券本金=债券发行总额*75%)30%的比例兑付债券本金,在债 券存续期的第7年,按照剩余债券本金总额40%的比例兑付债券本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 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16吴交01 的票面利率为3.75%,每手 16吴交01 (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5月27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 16吴交01 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对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每手 16吴交01 面值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75元(含税).
3、对于持有 16吴交0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 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 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 交易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 16吴交01 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潘宏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