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12-01 |
因无法以直接、 留置、 邮寄等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甬鄞卫医罚告 〔2019〕
4004 号) , 现依法 公告送达.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你依法 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 至此公告届满视为 送达之日起
3 日内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 上述权利, 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期限届满视 为送达. 联系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
1221 号, 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浙杭劳人 仲案 (2019)
162、
163 号申请人周晓英、 江弘诉你单位要 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 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 书、 申请书副本、 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 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委应诉, 逾期 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5月13日10:00在杭州市 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二号楼2楼第二仲裁 庭开庭审理, 请届时到庭参加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缺 席裁决.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兴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寿王强、 黄龙、 杜晓、 朱桢、 张曼、 陈阳、 李章章、 雷冲诉你单位要 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 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 (2019)
076 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 申请书副 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 现根据 《浙江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 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
10 日内, 本委定于
2019 年5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开庭审理 (地址: 杭州市光复路
100 号2楼仲裁 庭) , 请准时参加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华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 请人舒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 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 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19 年6月20 日14 时00 分在本委仲裁庭 (地址: 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
989 号202) 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 缺席裁决.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果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 宋晓峰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 仲 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6月4日14时00分 在本委仲裁庭 (地址: 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
989 号202) 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 裁决.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涛诉你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 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 案字[2018]第358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5609.02 元.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 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陆君毅诉你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 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 仲案字[2018]第357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88.24元.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 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余旭芳诉你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 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 仲案字[2018]第353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21100.10 元.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 决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森超诉你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 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 劳人仲案字[2018]第356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 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5067.22 元.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 服本裁决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卜沈俊诉你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 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 劳人仲案字[2018]第354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 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6508.30 元.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 服本裁决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怀斌伟诉你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 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 仲案字[2018]第355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6508.30 元.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 决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仲裁公告秀洲人社监催字[2019]01号张国元(身份证号:532626197510092739 ) : 本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