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12-02 |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18 年8月31 日―2― 东莞松山湖 倍增计划 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 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实施重 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松生〔2017〕7 号)文件精神,保障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 园区) 倍增计划 实施成效,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东府办 〔2017〕9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并按职能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区级试点企业,是指经东莞松山湖 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通报,纳入《松山湖(生态园)实施 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配套扶持的园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试点企业, 是指经东莞市政府办公室通报 的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中的 园区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是指管委会根据 ―3― 东莞市《 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 (以 下简称市《目录》 ) ,制定《东莞松山湖 倍增计划 园区级试点 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目录》 (以下简称《园区目录》 ) , 以园区财政对园区级试点企业给予配套扶持. 第五条 《园区目录》的制定和更新由园区倍增办牵头,由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级试点企业享受《园区目录》的 倍增扶持配套资助. 市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资助按照市有关文 件执行. 对于市级试点企业适用于市《目录》外的倍增扶持其他专项 政策, 由管委会另行研究配套适用于园区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 专项政策. 第七条 《园区目录》作为本办法的资助依据,用以明确倍 增扶持所执行的政策范围及具体资助标准.其制定原则如下:
(一)通过比较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的市级通用资助 标准和市级 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的差别, 得出市级 倍 增计划 试点企业市额外资助标准, 园区财政按其 80%确定园区 级 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具体扶持项目的资 助标准参见《园区目录》 ) .园区级试点企业申请倍增扶持配套资 ―4― 助时,资助金额以园区级 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 准计算,实际拨付进度按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率进行.
(二)对于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园区有现行相应的 扶持政策时,为免对现行扶持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按园区现行 扶持政策的资助标准执行.
(三) 《园区目录》根据市《目录》的调整情况、园区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动态调整,按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第八条 《园区目录》中园区级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 明确按园区相应扶持政策执行的扶持项目,其资助标准、申报流 程等所有相关事项皆按现行扶持政策的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 《园 区目录》中的其他扶持项目,则按本办法后续条款执行. 有关资助标准的其他规定如下: 1. 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园两级财政资助经费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 50%. 2. 对事后奖补项目,属于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资助的, 市园两级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 50%. 属于需要审核项目实际投入的定额资助类项目, 市园两级财政资 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入. 3. 保险费补助及贴息类项目,配套资助标准可适当上调. 4. 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 给予补助的项目, 市园两级财政的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 ―5― 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申请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的园区级试点企业须满足以 下条件: 1. 原则上要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年度税收贡献,同比增 长达到 15%以上 (含15%) , 具体增长幅度以申报通知所定为准. 2. 已获得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资助,且对应市财政 扶持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 3. 在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或被处罚记录, 并且无涉于东莞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助 (补贴) 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所列事项,追溯起始时间统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