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4-12-02
附件

28 编号:CEL 026―2016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贮热水箱容积在 0.6 m3 以下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

109 mm,宽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系数(CTP) ;

(5)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6)能效信息码;

(7)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 录的产品) .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效系数(CTP) 、日有用得热量 Qs(e) (MJ/m2 )和平均热损因

2 数Usl (e) [W/(m3 ・K) ] 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依据 GB

26969 的现行有效版本. 对于带辅助能源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进行能源效率检测时,应当关闭辅助能源. 3.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 4.3 能效等级、能效系数、日有用得热量和平均热损应当依据 GB

26969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能效系数应当 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26969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贮热水箱明显部位,并在 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 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 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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