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4-12-02 |
5 经折算,委估 33.712%的股权评估值为 56,725.61 万元. 6.本评估结论仅对委托方拟股权收购之经济行为有效.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 年,即自
2013 年12 月31 日至
2014 年12 月30 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 估. 7.特别事项说明: (1)期后事项: 根据公司
2014 年3月15 日股东会决议,由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利腾 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218,038,311.98 元,该增资事宜于
2014 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前后的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股东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2,880,000.00 66.288% 1,880,918,311.98 84.80% 王柏兴 309,600,000.00 30.96% 309,600,000.00 13.96% 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责任有 限公司 27,520,000.00 2.752% 27,520,000.00 1.24% 合计100,000,000.00 100% 2,218,038,311.98 100% (2)本次评估中部份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 6648.06 平方米,评估时 按现场实测面积进行计算,若该面积与期后办理产权登记证中面积有差异,应调整评 估结果.同时公司承诺该房屋为其所有,我们不承担由该部份房屋产权而引起的任何 纠纷,评估结果中也未考虑相关政府性规费. (3)本次评估的设备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 年)》规定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设备,其重置全价中已扣除增值税. (4)抵质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A、在委估的股权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将其持有的对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 限公司 30.96%的股权(出资额 30,960 万元)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向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自
2013 年12 月30 至2014 年11 月30 日,本次评估未考虑此质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B、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土地作抵押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C、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用于向银行融资抵押的固定资产(设备)原值 118,086.32 万元、净值 99,867.26 万元. D、截止评估基准日,关联方为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出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3.712%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6 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提供担保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银行 项目关联方名称 担保金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短期借款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 30,000,000.00 应付票据 139,650,704.5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短期借款 常熟市中盈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