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12-03 |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 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公司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cr0.023 吨/年、 氨氮 0.002 吨/年、 VOCs0.004 吨/年. 以上意见请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管理中落实.本项 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工程必须 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 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 ―
4 ―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3月28 日 抄送:永康市经信局,永康市石柱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3 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