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12-04 |
2. 办理会员卡一定要签署正规的 《健身 服务合同》 ;
3. 增加违约条款;
4. 办理 会员卡前,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 健身公司纠纷状况,在网上进行健身公 司的背景调查. 健身房更换场地了,能否要求退费? 小周在某健身公司办理健身卡,双方签订的《健 身服务合同》 约定,健身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身 场地和健身项目.一段时间后,小周 发现该健身公司贴出通知,内容为:现两家健身公司合并经营.A健身场地原址重新装修,装修之日起安排所 有会员在B健身场地锻炼,原服务项目及有效期保持不变.小周认为新健 身场所距离其家路途远,场地面积大 幅度缩小,而且是没有采光的地下室,没有通风条件不利于从事健身活 动.小周将健身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 解除合同,退还尚未消费的服务费.健身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办理的是 该健身公司 A 经营场所的健身卡,这意 味着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且仅为 A 场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公司 单方闭店停止营业的行为,构成了对合 同约定的违反,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 违约责任.在健身公司单方违约后,且 单方将经营场所变更为 B 健身场所,并 未征求小周同意,对此健身公司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小周要求退还健 身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 持. 【法官提示】 : 遭遇健身公司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单方调整,包含健身教练、健身项目、健身地点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主动维权.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 《健身服 务合同》 约定健身公司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健身场地和健身项目.这一 条款是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格式条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 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该 条款显然排除了小周作为消费者应当 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健身房里受伤了,能否得到赔偿? 某健身中心举办游泳健身体验活动,由于泳池没有采取安全的防滑的措 施,小赵滑倒摔伤,造成右臂肱骨粉碎 性骨折.小赵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 请求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进行赔 偿.健身中心辩称,游泳馆的设计完全 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标准,小赵受伤是由 于其自身过错导致.小赵在没有确保自 身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教练区域致使摔 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健身中心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顾客的 人身安全,但其并未妥善处理防滑垫 与教练岛之间的地砖的防滑问题,且未事先告知并阻止小赵前往教练岛,故健身中心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 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小赵作为一 名成年人,其自身亦在湿滑的游泳馆 场地行走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 意义务.其到游泳池旁边的教练岛取 物,应能注意到该段距离上未铺设防 滑垫,无论教练岛上的物品是否可由 顾客自取,在此情况下,其自身亦存 在一定注意不当的过错,综合两者情 况,法院判定健身中心承担60%的责任,小赵承担 40%的责任. 【法官提示】 :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上述案件是健身中心附随义务履行不当 引发的法律纠纷,所谓附随义务履行不 当,即是健身中心在为消费者提供健身 服务的同时,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告知义 务、安全保障等义务,导致消费者在健 身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如地面湿滑 造成消费者摔伤、衣物柜被损毁导致财 物丢失等.如若因健身中心附随义务履 行不当,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 消费者应当:1. 保存好医疗费票据、购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