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12-06 |
(三)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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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lawoffice.com.cn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3-3-5-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D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或 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2 年3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 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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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3-3-5-2 根据中国证监会
120433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及其所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针对中国证监 会《反馈意见》涉及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于
2012 年6月27 日出具 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 了2012 年1-6 月份的数据,且《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 )和其他相关申报 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 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于2012 年8月1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