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12-06 |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八条 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未来三年 内,通过年度绩效评价与财务审核的,按每年新购置研发设备 额的 10%给予补助,补助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运行期间,市科技局将以适当形式开展绩效检查. 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实行责令整改、科技信用降级、 乃至取消其资格.
1、绩效不明显,已不具备认定条件的;
2、认定后,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未有效发挥作用的;
3、任何参与主体消失,或者产业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 化的;
4、 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 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5―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 条件的,应当加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充分发挥科 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南通市 市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并配套相应的优惠引导政策. 《南通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通科条〔2016〕88 号、 《南 通市协同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通科条〔2016〕89 号同时废止.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