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12-12

三、相关核查意见

1、监事会核查情况 经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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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 以注销.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 授期权予以注销.

3、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天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调整和注销、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 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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