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4-12-13 |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 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公司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020吨/年、氨氮0.002吨 /年、二氧化硫0.004吨/年、氮氧化物0.003吨/年. 以上意见请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管理中落实.本项 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工程必须 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 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6日 抄送:市经信局,芝英镇人民政府.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印发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