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4-12-15 |
11 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 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 利益冲突. 2.2.2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 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进行监管. 如果乙方在本第2.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 实或存在重大遗漏,甲方有权根据第23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3条经营权、项目范围及合作期限 3.1 经营权的授予 3.1.1 本项目经过竞争性磋商等程序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甲方代表区政 府依照本合同授予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独立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1)投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新会区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 二期工程、配套污水管道及运营维护区域内存量管网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管网可用性服务费和管网运维服务费;
(2)本项目各部分在合作期限终止时,须分别将污水处理厂、相关配套 管网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新会区政府指定机构;
(3)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或者项目公司可以本项目合作期限内的收益权 向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偿还担保.除此以外,乙方或者项目公司不得将 本合同下所授予的经营权向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出租、抵押、质押或担保;
乙 方或者项目公司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 险.乙方须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必需的担保. 3.1.2 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在合 作期限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本
12 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及配套管网运维服务;
并必须在合作期终止时无偿、 完好地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移交给甲方或者新会区政府指定机构. 3.1.3 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污水处理厂被临时接管,乙方的经营权 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持续有效. 3.2 项目范围 本项目范围分为三部分: 3.2.1 A部分――新会区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工程(以下简称二期)的建 设运营. 新会区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最大设计水量为4万m
3 /d,分两 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按2万m3 /d 实施,第二阶段按2万m3 /d 实施. 3.2.2 B部分――新建配套污水管工程(以下简称新建管网)的建设运营 包括5个子项目,分别是:南安路、工业大道段污水管工程、三和大道 (新 会大道~明德路)段污水管工程、新桥路(冈州大道~新会大道)段污水管工 程、业兴三路(新会大道~明德三路)段和明德三路(业兴三路~紫水河)段 污水管工程、紫水河下游西岸截污工程,共8737m污水管道. 3.2.3 C部分――存量配套管网(以下简称存量管网)的运营维护. 包括已建成管网和政府方负责建设的管网两部分.其中已建成管网为紫水 河上游污水管道、今古洲北部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三和大道污水干管,长约10238m;
政府方负责建设的管网为西门路城北路改造工程沿线污水管、明 德三路及业兴三路道路污水管两段管网,长约2243m. 以上项目建设范围及运营范围以有关主管部门最终审核为准. 3.3 合作期限 3.3.1 A部分合作期限
13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
23 条提前终止或第3.4条延长,A部分合作期限为自生 效日起二十六(26)年(含建设期). 建设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正式商业运营开始前一日止.运营期自正式商业 运营日起开始计算. 3.3.2 B部分合作期限 建设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正式商业运营开始前一日止.运营期期限为自 正式商业运营日起八(8)年(不含建设期.) 3.3.3 C部分合作期限 运营期期限为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八(8)年.在运营期之前,甲方按第 11.1.2条款完成C部分的维修保养并移交乙方. 3.4 合作期限的延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乙方应承担的风险而导 致乙方损失的情形下,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建设期和/或运营期.延期事由包 括: (1)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