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12-21 |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 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 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本项目主要是生产机械零部件,不涉及电镀工艺,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 (2018 年1月24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中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 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