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12-25 |
重要内容提示: ? 涉诉案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案件已进入判决执行 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二审上诉 人;
? 涉案金额: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诉案件为名誉侵权纠纷案,二审 判决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不涉及经济赔偿,对上市 公司损益并无直接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介绍
2015 年7月16 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信证券" ) 因与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 )名誉纠纷一案,不服杭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
1250 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康威视的一审诉讼请求.2015 年10 月20 日,安信证券收到(2015)浙杭民终字第
2103 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安信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二、 诉讼基本情况介绍
1、上诉事实和理由 涉诉案件一审原告海康威视因安信证券于
2015 年2月27 日发布题为《 "棱镜门" 后最严重安全事故爆发,信息安全保卫战刻不容缓》的证券研究报告,认为证券研究 报告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安信证券于
7 月3日收到(2015)杭西民初字第
1250 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 下: (1)安信证券于判决生效日起
10 天内在公司的网站上删除涉案的研究报告;
(2)安信证券在判决生效日起
30 天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向海康威视道歉 声明,为海康威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安信证券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200 元.
2、上诉请求 安信证券对杭州市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涉诉研究报告所点评的事件 客观属实,不存在虚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侵害海康威视名誉权的行为;
并不存在 诋毁海康威视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海康威视的股价下跌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发生负面 事件的正常市场反应,其股价下跌与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公司认 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 求为: (1)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已发改判驳回海康威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康威视承担.
三、 案件进展情况 安信证券于
2015 年10 月20 日收到(2015)浙杭民终字第
2103 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判决执行程序.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涉诉案件为名誉侵权纠纷,二审判决虽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一审原告诉讼 请求和判决结果不涉及经济赔偿,因此对公司损益并无直接影响. 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