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5-01-09 |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 鄂武汉中民商初字 第00129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旺达" )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 年11 月,深圳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2001 电销
011 的锅炉供货合同.2003 年9月,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江苏旺 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2004 年2月,本公司收到该合同 的定金后,即组织了设计、生产和扩散采购工作.2004 年11 月,江苏旺达要求 推延交货期并停止支付后续货款,致使该项目停止至今.2011 年4月,江苏旺 达致函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本公司认为,在该项目中本公司组织 设计、生产和扩散采购亦产生了大量成本费用,遂同意在不退还定金并补偿损失 的基础上解除上述合同,但江苏旺达不同意本公司意见.因双方就合同的解除事 宜无法达成一致,江苏旺达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2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 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129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