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29
1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特便字(2014)122 号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试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特字[2013]6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的 通知》(鲁质监许字〔2014〕73 号)的要求,省局将组织开展

2014 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试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2014 年度省局将监督抽查

20 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二、抽查重点内容 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跨区域开展考试的情况;

落实 两化 考试情况;

考评员的审查 备案情况;

新法律法规及大纲落实情况;

考试档案和考生档案管理情况;

管理制度建设及执 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4 年5月至

8 月省局监督抽查结束,9 月15 日前考试机构整改完毕,9 月底前省局 通报监督抽查结果. 请各考试机构认真作好准备. 联系人:于防修 董霞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531-

89012119、89012114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抽查记录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5月19 日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抽查记录表 被抽查单位(盖章):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检查结果

一、资质情况

1、有无超指定资质范围考试

2、有无跨行政区域考试情况

3、有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 让相关资格的问题

4、有无开展资质专项检查自查工作

二、人员情况

1、考评员配备及备案情况(考评员是否 有资质,有无备案)

2、焊接技术负责人配备及执业情况

3、焊接操作技能教师配备及资质情况

4、考试机构对考评员及技能操作教师考 核和管理情况

三、 两化 考试 执行情况

1、理论考试机考化执行情况

2、实操考试实物化(或模拟化)执行情 况

四、 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1、考试机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考试作业指导书的实施情况

五、新《大纲》执 行情况

1、场车实操场地执行新大纲的情况

2、场车设备设施器材配备及执行新大纲 的情况

3、起重机械实操场地执行新大纲的情况

4、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器材配备及执行新 大纲的情况

六、 考试档案和考 生档案管理情况

1、考生档案管理情况

2、考试机构档案管理情况

七、 考试工作中有 无其他违规行为 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 抽查人员(签字): 、 、 年月日此表可附页填写

3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根据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特便字 (2014)

122 号) ,省局

9 月份将实施考试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实施安排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省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和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 知》 (鲁质监许字[2014]241 号)已经检查的

6 个市的考试机构,不搞重复检查,不再列入本 年度抽查范围;

其他

11 个市的考试机构

2014 年全省每个市抽查覆盖一遍;

必要时,延伸抽 查一个考试机构的考点.

(二)2014 年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抽查

16 家(名单见附件一) ,其中 综合考试机构

12 家(焊接和综合两项的

7 家) 、焊接考试机构

4 家.即质监系统考试机构

13 家、行业和企业自考试机构

3 家.

二、抽查重点 本次抽查的重点,一是实操考试的方法、评分规定及实操设备手段,二是场车和起重机 械新大纲的执行情况.即

(一)省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和落实简政放权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鲁质监许字[2014]241 号)规定的内容;

(二)在鲁质监特便字(2014)122 号检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考试工作隐患:

1、检查考试机构是否按照《考试大纲》实操考试,实操考试条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鲁 质监特字[2012]322 号、鲁质监特字[2013]190 号、鲁质监特发[2014]13 号等) ;

2、考评员备案管理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鲁质监特字[2013]286 号) ;

3、是否严格实施考生资质审查(各类作业人员考试大纲) ;

4、考试档案管理、发证和复审换证信息公示,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鲁质监特字[2013]68 号) .

三、抽查方法

(一)组织分工.抽查工作省局特监处牵头组织,省特种设备协会、省特检院和济南市 局协助,由专家实施,特监处监督巡查.专家从 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专家库 中选择

12 人(专家名见附件二) ,共抽查

11 个地市的

16 家考试机构.共分

3 个组,每组 2-3 人(可从推选的名单中选择) ,每组检查 5-6 个单位.每个单位抽查工作

2 天(包括路程往返 时间,平均路途距离为

200 公里) ,每个组共计工作时间预计 10-1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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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形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实地查验,现场记录;

座谈交流,反馈意见.

(三)时间安排.9 月1日开始至

9 月30 日结束,具体进点检查时间,由省局检查组提 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单位.10 月15 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汇总资料和总结,报送省局特监处. 整改期限

15 天,整改资料报市局确认后报局检查组.

(四)回避制度.检查组成员实行回避的制度,专家不得对本单位实施检查,不得对本 地市的考试机构实施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市局、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2、检查组,要认真履职,积极负责,高质量的完成检查工作;

对既有综合又有焊接考试 项目的考试机构,只出具一个《抽查报告》和《抽查记录表》 ,不分项出具《抽查报告》和《抽 查记录表》 .

3、省局特监处派出督查巡视组,及时指导、积极协调检查中的问题;

省协会做好有关支 持保障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等. 联系方式:省局特监处 董霞 电话 0531-89012119,传真:0531-8901211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协会:张利红 电话 0531-8023952,传真:0531-8023952. 附件:

一、2014 年考试机构监督抽查名单

二、2014 年考试机构监督抽查专家名单

三、2014 年考试机构监督抽查报告

四、2014 年考试机构监督抽查记录表(综合、焊接)

五、抽查通知书、专家邀请函、工作纪律 省局特监处

2014 年8月25 日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40 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1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5月3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 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 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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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 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 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 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 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 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

2 个月前 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 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 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7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 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 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 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 证的,在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 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 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 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 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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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

3 个月前, 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

4 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 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 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持证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 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 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 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 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 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 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则

9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 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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