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5-01-26
1 (以下附录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网站,全文可参阅 http://www.

mofcom.gov.cn/article/b/e/201811/20181102808249.shtml) 附录 商务部公告

2018 年第

75 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13 年11 月20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73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 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2013 年11 月21 日起

5 年.2016 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

2016 年第

1 号公告,决定对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2018 年9月20 日,商务部收到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 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南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吡啶产业提交的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 啶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 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 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 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 资格代表中国吡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 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18 年11 月21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 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继续按照商务部

2013 年第

73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1 号公告公布的 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7 年7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 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 年1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 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13 年第

73 号公告的产品 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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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 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 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 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 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 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 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 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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