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5-01-29

0 1

2 ) 温瓯商初 字第

6 0

6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点 被告陈成立、 伍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伍爱道借款8

0 万元及利息 (自2

0 1

1 年1

2 月2

1 日起 按月利率1 .

5 %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 2

7 0

0 元, 公告费

1 0

0 0 元, 合计

1 3

7 0

0 元, 由被告陈成立、 伍海燕负担 (公告费

1 0

0 0 元由原告垫 付)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2

0 1

2 温瓯商初字第7

8 4 号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 送达,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 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 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浙江红蜘蛛鞋 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永嘉县东方日泰鞋业 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蜘 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 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5 5

3 7

5 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从2010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 期借款利率计算至还款完毕) . 开庭时间

2 0

1 3 年4月25日上午9 时4

5 分 开庭地点 本院第十一审判庭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2

0 1

3 温瓯商初字第1

7 号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 送达,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 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 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浙江红蜘蛛鞋业有限 公司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永嘉县圣策龙 鞋业有限公司与被 告浙江红蜘蛛鞋业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 7

8 3

1 9 元及利息损失 (从2011年3月1日期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履 行完毕之日止) . 开庭时间

2 0

1 3年4月25日上 午 9时

0 分 开庭地点 本院第十一审判庭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2

0 1

2 温瓯商初字第7

8 1 号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 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 票、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 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温州市众安鞋材有限 公司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温州市润丰鞋 材有限公司与被告 温州市众安鞋材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 被告偿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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