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5-02-02
常见问题:入口/出口许可证 I.

法律依 问1: 香港有哪些条文规管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无线发送器") 的输入和输出? 答1:根兜缪短趵 (第106 章)("该条例")第9条,任何人 士 如要将任何无线发送器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持有由通讯 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所批给的许可证,除非该人持有由 通讯局所批给的牌照(即无线电商牌照(放宽限制)),而 牌照授权他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经营该等器具,则作别 论. II. 豁免 问2:该条例是否有豁免条款? 答2:豁免及其他安排如下: a) 该条例第 9A 及9B 条豁免属於过境物品1 (包括航空过境) 或航空转运货物2 的无线发送器遵从入口/出口许可证的 规定. b) 至於转运货物(航空转运货物除外),输入/输出无线 发送器的牌照及许可证规定被该条例第 9C 条订明的「转 运通知书安排」所取代.

1 过境物品指- (a) 纯粹为带离香港而被带进香港的物品;

及(b) 一直留在将其带进香港的船只之内或飞机之上的物品.

2 航空转运货物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是以飞机运载的转运货物,而其自输入至输出的 期 间一直是留在香港国际机场货物转运区的. c) 根兜缪(电讯器具)(豁免领牌)令》3 ("该豁免令") (第106Z 章)第7条,凡输入或输出已获豁免遵从该条 例第

8 条牌照规定的无线发送器,而该器具是输入或输出 以作某人的个人合理用途的,有关的数量亦与该用途相 称,则该人亦获豁免而无需遵守该条例第

9 条. d) 根兜缪(访客管有与输出无线电通讯器具)(豁免)令》 (第106O 章)第2条,访客可就输出他在香港购买的任 何无线发送器,获豁免遵从持有该条例第

9 条所指许可证 或牌照的规定,但须符合下述条件 - i. 他必须交出文件(例如收)作为该器具购买日期 的证明,以供查阅;

ii. 他必须在购买日期后

30 天内输出该器具;

及iii. 在购买日期后

30 天内,他没有在香港或於在香港 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或准许使用该器具. III. 禁止 问3:是否有任何无线发送器被禁止输入香港或由香港输出? 答3:除在制造作出口用的过程中;

或在入口以便转口的过程中;

或已获得通讯局的书面许可外,不得输入或输出以下无线发 送器: a) 不获该豁免令所豁免的任何室内无线电话,例如 PHS 无 线电通讯器具、并非在

1 880 -

1 900 兆赫操作的 DECT 室 内无线电话等;

3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06Z!en-zh-Hant-HK?INDEX_CS=N b) 任何并非为通讯局批准类型的市民波段无线电器具;

及c) 任何无线电干扰器. IV. 罪行及罚则 问4:违反该条例第

9 条的罚则是什麽? 答4: 根锰趵

21 条,任何人违反第

9 条,即属犯罪,一经循 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25,000 元及监禁

12 个月. V. 其他 问5: 什麽是无线发送器? 答5: 无线发送器是指任何以无线电波进行发送的器具或任何该等 器具的任何元件.常见的无线发送器包括流动电话、有Wi-Fi 功能的笔记簿电脑及平板电脑、Wi-Fi 路由器、蓝芽器具、

409 兆赫的手提对讲机等. 问6:关於已输入香港的无线电发送器,管有、使用或售卖该等器 具是否受任何限制? 答6:除非已输入香港的无线发送器获豁免遵从牌照规定,任何人 均有责任就在香港管有、使用或售卖无线发送器持有牌照. 问7:我可否在未知悉无线发送器的入口/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先 提交入口/出口许可证申请? 答7:我们不能够处理没有入口/出口日期的申请.你应该於知悉 确实日期后才提交申请. 问8:我是否需要为输入/输出旧的或二手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 /出口许可证? 答8: 你必须要为输入/输出旧的或使用过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 /出口许可证? 问9:我将会输入/输出的无线发送器是"已坏的"或於输入香港 或由香港输出时已关掉.我是否需要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答9:"已坏的"无线发送器可能仍然具备无线发送器功能,建议你 为该等器具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至於输入/输出时已关 掉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仍是必须的. 问10: 我可否於入口/出口许可证所列出的入口/出口日期之前或 之后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 答10: 你应该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输入/输出无线 发送器.如你有意在许可证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前输入 /输出无线发送器,必须事先申请有关更改.在所规定的入 口/出口日期后,有关更改不会被接纳.在此情况下,你需 要提出新的申请. 问11: 每个许可证申请所涵盖的无线发送器在数量或种类方面是否 受到限制? 答11: 每张许可证只涵盖一批付运的无线发送器,而每个许可证申 请所涵盖的无线发送器数量或种类则没有限制. 问12: 我可於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后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吗? 答12: 你必须於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前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当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后,我们不会发出入口/出口许可 证. 问13: 在取得入口/出口许可证后,我应该怎样做? 答13: 你应在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时,出示入口/出口许可证, 以供香港海关人员查阅. 问14: 我在香港经营一间物流公司,一名客户要求我的公司输入/ 输出无线发送器.那麽是我的客户还是我的公司需要申请入 口/出口许可证? 答14: 凡入口商/出口商都须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如文件显示 你的公司是入口商/出口商,你的公司便须申请许可证,同 样地,如文件显示你的客户是入口商/出口商,你的客户便 须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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